对于喜欢打篮球的人来说,在球场上的意外受伤,你要承担责任吗?法院下令
在社区公共篮球场与伙伴一起打篮球 不幸的是,方某在同场被他的高尔夫球手梁某击败 篮球被摔伤了 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吗? 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去法庭讨论争论 近日,该案已宣判,法院最终驳回了方的所有诉讼请求。法官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打篮球意外受伤索赔1.5万元被驳回 当方某和梁某在小区的公共篮球场上一起打篮球时,方某被梁某扔出的篮球击中了头部。双方发生争执,报了警。 当晚,方某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2天,医药费5599.72元。经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方不构成体表损伤。 经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后,方就此案提起诉讼,要求梁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费共计1569元9.72元。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篮球是一项身体对抗性很强的运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双方打篮球属于“自愿冒险”行为。方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被梁扔的篮球击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梁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的规定,方某无权起诉梁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适用“自愿风险”规则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自愿参加高风险文化体育活动而遭受的损害,如果损害是主观上无故意、行为上无重大过失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科学 如何理解“愿意冒险”? 所谓“愿意冒险”,是指“受害人事先知道某种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采取行动并同意承担可能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了“自愿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民法典小课堂|去打篮球受伤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不是所有社会活动,如因饮酒、打架等引起的社会活动。如果发生损害,显然不能适用“愿意冒险”的规则。 在参加文体活动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你不承担责任吗? “自愿风险”规则的应用是有限的。即使受害人愿意冒险,也不能总是认定“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加害人”在文体活动中给其他共同参加者造成损害,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过错或者只是一般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扩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因其责任与其履行安全义务或教育管理责任的程度有关,是否承担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201条第1198条至第1000条的规定。审查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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