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女子遭醉酒男入室猥亵
日前,来自江西南昌的万女士发布消息称,8月13日晚,一名男子酒后闯入家中,猥亵万女士和她的女儿,随后万女士选择拨打警察。 万女士告诉新黄河记者,该男子在自家楼上开了一家公司,是朋友的朋友,所以根本不认识。8月13日晚,听到有人敲门,我打开门缝查看。没想到,醉汉闯进屋里,径直走到自己三岁的女儿身边,抱住她,亲了亲。万女士说,当时她是怕他伤害女儿。她笑着跟他打招呼,告诉他家里有监控。她希望他不要犯错。直到万女士的极力反抗,才将男子推了出去。 万女士家的闭路电视录像 当晚,男子被万女士赶出家门后,万女士报了警。据万女士介绍,8月14日凌晨,民警来到万女士住处。看了监控录像后,他们带着万女士和她的女儿到西湖区刑侦七中队做笔录。14日中午,万女士从警方处获悉,该男子在公司内被发现。警察局在接下来的两周内一直在调查这起事件,并没有拘留该男子。“他提出私下,我不同意。9月2日,我们俩去桃花派出所做笔录。” 万女士介绍,9月2日,她从办案民警处获悉,该男子已被依法拘留。 9月15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政治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已经结案,行政拘留5天,我们已经电话告知了她的处罚决定。如果她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派出所查一下具体的处罚决定。” 记者向万女士证实,9月15日下午4点左右,万女士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称,“我们已经被行政拘留五天了, “我们会依法处理,如果需要处罚决定,请到派出所来,我给你拿一份。” 律师:一般猥亵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峰律师观看了这一事件南昌一女子遭醉酒男入室猥亵,认为从万女士的遭遇来看,其构成淫秽是毫无疑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规定了淫秽行为的相应责任。其中,以暴力等方式猥亵妇女,因违背他人意愿,致使他人不敢反抗,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作为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由于他们没有性意识,如果对儿童做出不雅行为,法律不再考虑是否使用暴力,但并不总是构成对儿童的刑事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般不雅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中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猥亵行为只能在刑法上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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